家电之家讯: 王先生问: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,周某买新房搬家后将自己的旧冰箱送给郑某,并告诉郑已使用10多年。半年后,该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,烧毁了郑某家的大部分财产。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,可能会引起火灾,导致他接受了冰箱,造成家庭财产损失,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请问:赠与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是否承担责任?
律师诊断:郑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。《合同法》第191条规定: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周某送给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,而且,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此冰箱已使用了10多年,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,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。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,使用了10多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。依上述理由,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另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45条第2款规定: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,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;但是,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。”该冰箱已使用了10多年,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。在我国,冰箱还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,所以郑某也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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